【大公报讯】记者马静北京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会议还审议了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该草案明确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要求;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法治保障相关内容;增加相关规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
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据悉,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三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
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内容包括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等作了规定;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修订草案还完善涉外法律关系制度设计,强化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对接融通。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准备。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