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院近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成为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案件。对此,香港陈浩庭律师行主管律师、大湾区律师陈浩庭指出,以前,当双方有民商事纠纷需要诉讼时,选择内地法院立案还是香港法院立案,常有争议。例如,选择香港法院,如果其中一方明确不和解,诉讼时间往往以“年”计,拿到判决书往往是数年之后的事情。而在判决执行中,若执行标的在内地,又带来执行困难的问题,及至在内地重复诉讼,当事双方疲于奔波。“具体实践中,有的当事方甚至钻两地判决不互认的空子,来拖延纠纷的解决时间。”
陈浩庭说,如今有了《安排》,上述问题迎刃而解,且利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民商事纠纷不再需要重复诉讼,解决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让民商事主体对香港和内地的法律,有了更多的尊重,另一方法院的判决不再于己无关。
“因为两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判决是互认的,如此一来,还间接推动了双方以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减少了两地法院的诉讼量。”陈浩庭说。
大公报记者敖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