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图为民众在佛山市顺德区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办理诉讼事务。/资料图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消息称,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
该案为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施行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该判决有效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完善,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具有重要意义。/大公报记者 敖敏辉广州报道
粤聘120港澳调解员参与化解跨境纠纷
本案中,陈某为内地居民,于今年3月19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起诉某纺织有限公司、某纺织(香港)有限公司,要求上述两公司向其支付租金、投资金及相应利息等费用。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0月11日,陈某根据《安排》指引,向佛山市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法院当日即立案。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判决属于《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
12月2日,距离陈某申请不到两个月时间,佛山市中院即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全部生效民事判决。
两周后(12月16日),该裁定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有效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完善,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
据了解,在此案之前数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D某与张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民商事判决案,法院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判决,支持D某要求张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成为内地首例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相比其他省市和区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司法衔接需求更大。为此,近年来广东法院聚焦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出台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指引,建立与港澳衔接的证人作证程序,建立汇集3万多部域外法、近7万份裁判文书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以中英葡三语发布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共计7批110个,率先引入港澳特邀调解组织,选聘120名港澳特邀调解员参与跨境纠纷化解,打造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两地规则衔接节省诉讼成本
2024年1月29日,《安排》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同时生效,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两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迎来全新发展。
据了解,前述2008年生效的文件虽为两地判决互认与执行提供了依据,但适用范围有限。《安排》生效后,两地在法律规则方面的衔接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