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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公布5个职业索赔典型案例,强调依法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6-02-07 作者:小编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职业索赔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宣传话术,频繁发起索赔活动,甚至恶意诉讼,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职业索赔现象不仅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维权行为,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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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消息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 案例一: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 基本案情*
  • 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时,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要求餐馆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成功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后厨、查阅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发现苏某多次采用相同手段向多家餐馆索赔,遂将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 审理法院认定,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再次实施敲诈行为,涉案金额1663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 典型意义*
  • 餐饮业是贴近百姓生活的行业,优化其发展环境对稳消费、惠民生至关重要。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利用经营者对不良影响的担忧,在就餐时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要挟商家索赔,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苏某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却依然故伎重演,恶意伪造商家违法经营事实,严重侵害了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职业索赔的合力。本案的查处警示相关从业者:唯有守法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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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 基本案情*
  • 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等通过钢针在多地超市、便利店、咖啡店食品包装内恶意扎入异物(如毛发、钢丝球),再以“质量问题”为由勒索退款和高额赔偿。如果商家质疑,他们还会通过网络曝光或投诉进一步要挟。向某单独作案60余次,索得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向某等人的要挟行为,协助商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将三人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 审理法院认定,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恶意投异物并勒索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和简某多次作案、数额较大,郑某虽作案次数较少但金额较大,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郑某因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 典型意义*
  • 法律支持正当维权,但坚决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案向某等人通过反复恶意索赔、制造商家违法经营的假象,侵害商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小金额、高频次、团伙化”的特点。办案机关精准区分职业索赔与正当维权,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本案的查处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退赃,同时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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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三: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 基本案情*
  • 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江苏省徐州市以电商经营为掩护。同年6月至8月,他们组织人员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胀袋、漏气的视频照片,在网络平台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质量问题,骗取该企业商品退款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研判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介入后抓获黄某等六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 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黄某作为主犯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余被告人根据情节判处刑罚。最终,黄某被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被告人获相应刑罚。
  • 典型意义*
  • 近年来,不法人员通过伪造交易和商品质量问题索赔的现象愈发隐蔽,甚至演变为有组织的诈骗行为。本案中,黄某等人虚构电商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大额骗取商家退款,破坏了市场信用体系。办案机关不仅打击犯罪,还加强释法说理,督促退赃止损,同时向电商平台推送司法建议,推动网络平台加强审核机制。本案的查处彰显了法律对假借索赔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零容忍”,有助于净化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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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四: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2023年10月,曾某在陈某处购买某厂竹笋900斤(案涉鲜竹笋每袋200元,总价9000元),后送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曾某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即9000元赔偿,但审理法院认为,曾某购买900斤远超其实际生活消费需求(合理范围通常为1件20斤×200元=4000元),且无法证明用于正当生活消费,故判决加工厂支付2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同时,法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竹笋行业质量分级规范标准的制定,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
  • 裁判结果*
  • 审理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司法解释,支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曾某的高额索赔超出合理需求,故法院仅支持最低赔偿额度,并督促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生产经营者利益平衡。
  • 典型意义*
  • 本案划清了职业索赔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明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基准线,防止职业索赔人滥用权利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同时,法院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升级,从生产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本案体现了“惩罚性赔偿为底线,职业索赔人为红线”的法治原则,为优化食品产业生态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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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 基本案情*
  • 2023年5月,石某在某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后起诉要求退还28元并索赔1000元。超市辩称石某为职业索赔人,不属“消费者”范围,拒绝赔偿。经调查,石某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间,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多次以相同模式索赔。审理法院认定,超市明知食品过期仍销售,石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索赔,且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1000元赔偿。
  • 裁判结果*
  • 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规则,支持石某诉求。判决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同时针对乡村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整治行动,全面规范乡村食品经营行为,从源头上解决过期食品流入问题。
  • 典型意义*
  •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乡村地区因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管理薄弱,容易成为问题食品的滋生地。本案通过司法与行政协作,不仅保护了石某的合法索赔权利,也推动监管部门加强乡村食品安全排查和整治,实现“办理一案、规范治理一片”的效果。典型案例为基层法院和行政部门提供了处理职业索赔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参考范式,助力构建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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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发布的规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体现了“分类施治、精准施策”“保护权益与维护秩序并重”“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三大特点。通过明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赔偿标准、依法惩治假借索赔牟利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源头治理,这些案例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未来,相关部门将持续完善职业索赔监督机制,推动市场秩序净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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